返回列表 发表时间:2023-01-02    浏览次数:196

竞业限制能否不约定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能否不约定经济补偿

根据2012年修改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亮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竟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之规定,立法者是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与经济补偿约定一并作出规定。但从该条文的文义解释来看,并不能清晰地得出竞业限制条款与经济补偿必须同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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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至少存在两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情形:

是约定竞业限制开始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约定相应经济补偿:是约定竞业限制仅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情形。由于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劳动报酬,故一般不会再就竞业限制问题另行约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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