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表时间:2023-01-13    浏览次数:262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条件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条件  

1.主体条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具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限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违反本义务的主体也只能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类人员直接受托于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掌握着公司的重要经营信息并负责执行公司的重大事物,他们的行为直接关乎公司企业的经营和运转,因此法律赋予其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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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间条件。由于竞业禁止义务本质而言是一种不作为义务,因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要求该行为发生在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内。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起止期限的明确规定,但是通常司法实践中认为这项义务及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其职务的整个期间。 

3.行为条件。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或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谓公司机会,是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并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商业机会。所谓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既包括自己经营也包括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经营。“同类的业务”既可以是完全相同的产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4.结果条件。竞业禁止义务,主要强调竞业行为对公司的营业活动产生的实际的或潜在的影响,这种影响不要求必须是现实的损失,因此司法实践中,损害后果并不是承担竞业禁止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董事、高管违反竞业义务的行为对其所任职的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造成影响,就可认定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对其所任职公司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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