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一、什么是竞业协议呢?
所谓“竞业协议”又称“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的协议,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单位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而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适用主体
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应该很好理解,关键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该怎么理解?
这里主要是涉及到一些存在商业秘密、技术机密或者知识产权的企业,典型的如互联网企业和金融行业,往往会要求员工履行保密义务。法律对于该类人员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认定以形式审查为主,绝大多数的案件中,法院都直接依据书面协议认定员工属于保密人员。即使员工只是前台、普通文员等不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普通岗位,但鉴于公司有能力判断员工是否接触商业秘密,并有权决定是否签署协议,如果公司在合同已经签订的情况下,再以此员工并非“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三、适用范围
与原单位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或者劳动者自己经营的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也就是说,竞业协议可以适用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公司不能随意拓宽限制范围。通俗理解,竞业限制的业务和地域范围主要依据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业务范围或经营业务所遍布的地区范围来确定。
那么,如果竞业协议约定的适用范围过宽,是否会影响竞业协议的效力呢?
司法实践尚没有统一的观点,但大部分法院对于劳动者主张竞业限制范围约定过宽的,一般认定不会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多数法院对于竞业限制范围的认定一般以双方协议的约定为依据,结合实际经营范围是否重合或相同,进而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即使竞业协议约定的适用范围过宽,一般也不会影响协议的效力。
四、适用期限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两年内,如果超过该期限,则超过部分不予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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