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表时间:2022-11-17    浏览次数:7548

竞业限制期间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达到三个月,解除是“全自动”解除吗?

竞业限制期间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达到三个月,解除是“全自动”解除吗?

首先解释下“全自动”解除,就是解除无需劳动者通知单位,只要达到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那么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这时候劳动者也无需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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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浙江支持“全自动”解除: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 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二条中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视为劳动者已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根据浙江的规定,那么只要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达到三个月,劳动者直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视为以实际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且无需支付违约金。

 

某些地区支持“手动”而不支持“全自动”

那么最高院的观点是“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劳动者有一个“请求权”也就是说需履行一个通知义务,所以是完全的“手动”,而非“全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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