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补偿金标准有何规定
竞业补偿金标准有何规定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有的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来解决。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可协商约定,可依据该员工离职前近一个月工资标准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确定。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后。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里所说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就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处理机构裁量确定。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无约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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