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表时间:2023-02-15    浏览次数:668

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的情形

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的情形

随着商业秘密在企业中的地位逐渐上升,越来越多企业更加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签订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什么情况下条款无效?

1. 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工作人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竞业限制制度不仅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利益之保护相关,而且更关涉劳动者的劳动权、自由择业权甚至生存权,因此,在竞业限制制度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不能被用人单位滥用为限制劳动者的工具。用人单位可以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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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可能无效。关于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约定的补偿金标准过低是否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问题。学界和司法界存在有效和无效两种观点。

 “无效说”认为,补偿金是竞业禁止协议条款的必要生效条件,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无效。

而“有效说”则认为,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未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补充约定;约定的补偿金标准过低的,劳动者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不宜直接认定无效。

 3.约定以员工在职期间的津贴、奖金等实质上属于劳动报酬的费用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的经济补偿金的,该竞业禁止约定可能无效。

4. 竞业禁止期限约定超过法定期限后,该条款无效。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取决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限制人员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及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的高低。国际上一般的期限是三年或三年以内。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5.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的限制就业的“关联公司”范围不明确或不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可能无效。劳动合同法对从业范围的限制表述为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6. 未与员工达成合意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仅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竞业限制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时,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才成立。劳动者才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7.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对地域范围的限制过大的,该条款可能无效。地域范围的限制是指竞业禁止协议条款约定离职的劳动者在何地域内不得与原用人单位进行竞争。笔者认为,竞业禁止的限制地域应以可能产生实质性竞争的范围为限,一般不应超越用人单位经营范围涵盖的区域,不能扩大到雇主将来可能拓展的地域,更不能笼统的限定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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