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未约定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在劳动者与企业签署竞业限制中协议内容一般都会约定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少部分协议未约定补偿金该按照什么支付标准赔偿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省市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有特别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 60%、上海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深圳市规定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江苏省规定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浙江省规定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等。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前,可先查看自己所在省市对竞业 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有无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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