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只能被逼转行吗?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有法律依据,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些劳动者掌握了用人单位的经营和技术秘密,离职后通常选择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劳动者一旦从事这些业务,不但容易成为用人单位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劳动者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选择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不能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法律对此行为是保护的。
二、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在劳动者入职时、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是离职时任一时间签署,劳动者也可以不签。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劳动者入职时、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是离职时任一时间签署,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因为离职时劳动者一般不愿意签署该协议,很多用人单位基本都选择在入职时就让劳动者签署,或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趁着升职加薪的时候说服劳动者签署。
三、竞业限制仅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四、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期限最长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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